商标近似判断其实一直是一个业内难题,中国是世界大商标国家,现拥有商标数量站全世界40%,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基数,各种以文字,图片形式的商标更是层出不穷,商标局想要对每一个商标做到百分之百的把控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所以难免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失误,这个时候就需要商标近似相关的法律文件来制约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对于商标近似对比的对象错误对比:
·商标侵权应以原告注册商标为准而不是使用商标为准
很多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改变了其获得注册商标图样,如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将文字拆分或者图形和文字分离,仅使用文字或者仅使用图形,也有的商标注册权利人在自己注册的商标上加入原有不属于商标组成部分的图形,合作和在其注册的商标图形上加入部分文字等等,总之,所有法律依据都是按照原告所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当前使用商标为准。
·指控商标指示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或相同
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也是具有商品来源属性,与商标相似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不属于《商标法》管理,所以在商标近似对比中不能将不属于商标法范畴内的东西纳入对比对象,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二、商标近似对比要素
·商标文字:根据文字属性和相似性组合性来判定,首先就是相似文字判定,比如:暗和喑(yin)余和佘等这类高度相似的词,还有组合词比如“哈”和“口合”“呵”和“口可”等
·商标文字发音:主要是针对地域性文字发音差异来误导消费者,比如:“赔”和“背”在普通话上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可是在南方地区两个字的发音却很相像。另一种就是文字含义,比如“长城”和“青岛”长城属于景区名词,青岛属于地名本因不具备商标含义,但是因为产品的属性和词语高度关联所以因为权利人的使用而特定化,且具有性。
商标近度所包含的内容很广泛,商标近似对比不仅仅是观察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某些表象上是否有差异,同时也会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做出客观,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