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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新规》起草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监管。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
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资产管理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
按照《指导意见》 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
在统一设置各项制度、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安排,赋予规则一定的弹性。
侧重七方面重点内容
综合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二是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
三是禁止刚性兑付。
四是独立运作,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五是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
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二是根据资产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
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
四是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
二是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9项职责。
三是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等全业务、全流程,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4、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资产管理业务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一是组合投资。《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二是强制托管。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特征,允许委托人与管理人约定不作独立托管,但要双方合意并且充分风险揭示。
三是充分披露。系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
四是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5、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
《资管业务新规》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
三是完善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实施交易额度管理,设定专岗跟踪非标投资项目,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借鉴近两年来证监会发布的投行、债券等业务监管规则,建立收入递延支付等制度。
五是加强内部检查、定期压力测试,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6、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业务新规》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
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二是考虑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五是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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