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资格条件
(一)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办理程序
1、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事先写出书面申请;
2、农药单位填写《农药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审批表》;
3、经审查合格后,由省印制、市审核、县级发放农药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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