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按一定比例下浮,创信咨询给我介绍了材料退价时的价格是否也应下浮的问题?
材料退价,是指在承包人的工程造价中扣回发包人供应的工程材料(即甲供材)的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一定比例下浮,如无特别约定,材料退价价格亦应按同比利下浮,并据此进行材料退价分析。理由:施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工程造价下浮前予以扣除材料价款的,由于材料价款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所以工程造价整体下浮,材料价款亦应下浮,材料退价也应按照下浮后的价格退价。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下浮前先予扣除材料价款的,则材料退价的价格不应下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超领的材料退价,不论工程造价是否下浮,均应按照发包人的材料调拨价格退价。理由是,承包人超出工程用量与合理损耗外领取的材料,并未用于工程,亦未计入工程造价,因此该部分材料的退价与工程造价是否下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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