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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做落户亲子鉴定?

更新时间:2017-01-10 09:50:35 浏览次数:149次
区域: 昆明 > 五华 > 护国

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入户人员登记入户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入户人员登记入户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入户,禁止设立不符合入户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些无入户人员将因此受益: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入户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入户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入户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入户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入户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入户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入户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入户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入户簿,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入户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入户簿,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入户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入户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入户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入户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恢复常住入户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入户迁移登记。
6、入户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入户人员
入户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入户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入户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入户迁移证件办理入户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入户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入户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入户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入户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入户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入户簿,申请办理常住入户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入户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入户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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