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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

更新时间:2017-11-03 10:42:06 浏览次数:211次
区域: 昆明 > 石林
1、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2、怀疑医院调错婴儿。 3、要求确认父子关系。 4、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 关系的。 5、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或需要确认的。 6、子女虽多年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 7、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 (二)离婚案件中,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 或原因主要有: 1、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 2、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 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 3、有的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 一“心病”。 (三)离婚案件中,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 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 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1、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2、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 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 3、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 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认领回 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 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四)其他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况: 1、未婚男女婚前恋爱同居法律关系或者发生性关 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 男方要求亲子鉴定; 2、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 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 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 求作亲子鉴定。 3、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 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 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 4、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 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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