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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卫生法规 和精神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7-12-25 14:58:59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昆明 > 五华 > 大观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21号
卫生法规可见于多种考试中,和精神管理条例经常出现在考题当中。掌握好对于和精神管理,能够帮助我们快速准确地做题。在卫生法规里面对于和精神管理时间和使用总是会搞混,所以在这里中公云南卫生人才网向大家列举出来对于和精神管理时间不同和针对不同的人如何使用,就会快速做出题目。针对这个问题,中公云南卫生人才网对和精神管理条例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一起看一道题目:

1.【单选题】医疗机构中对的保存时间至少是:

A.2年 B.一年

C.3年 D.四年

【答案】C。解析:至少保存3年。

可以看出,这一类考题都是以直接提问的形式出现的,属于一种记忆性题目,所以只要知道的保存时间,就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和类精神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类精神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和类精神。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和类精神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和类精神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和类精神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和精神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和类精神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和类精神的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和类精神,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和类精神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和精神。

第三十九条:具有和类精神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或者类精神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或者类精神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和类精神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或者类精神。

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开具和精神,单张的大用量应当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和类精神,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和精神专用的格式由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和精神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至少保存3年,精神至少保存2年。

以上便是今天中公云南卫生人才网分享的和精神管理条例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更多2017云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请访问中公云南卫生人才网:http://yn.yi***/2017/wszcfg_1222/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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